一、什么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2)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成立受贿罪。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酌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旧客观说。旧客观说存在许多问题,如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与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不相符合,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于是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要件,而是主观要件(主观要件说)。但这种观点对刑法规定进行了扭曲解释,也容易不当地缩小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办理,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已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收受财物后作虚假承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其二,因为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
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关联性,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地位应当作为公务处理的一切事务,其范围由法律、法令或职务的内容决定。职务行为既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贿赂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是指因为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他人才向其提供贿赂。不仅如此,贿赂还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它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即贿赂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不正当报酬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身是不正当的,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时不应当索取或者收受利益却索取、收受了这种利益。贿赂还必须是一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利益。
本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能够转移占有的有体物与无体物,属于财物自不待言,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因为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金钱估价,而且许多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超出了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没有理由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财物之外。受贿罪是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将能够转移占有与使用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虽然从受贿罪的实质以及国外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看,贿赂可能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我国一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就决定了要将受贿的认定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将非财产性利益视为贿赂,则扩大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在目前还不适宜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2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这种发生在经济往来活动中的受贿,理论界称之为经济受贿。本款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关于在经济往来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如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6月5日发出的《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在经济交往、商品交易中,如果需要给买方优惠,可以采取明示方式给对方价格折扣,不能采取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方式,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
三、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受贿罪最新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五、受贿罪追诉时效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处3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注: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s受贿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六、有关受贿罪的其他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7.07.08发布, 2007.07.08实施。
2.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09.12发布, 2006.09.12实施。
3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03.30发布 , 2004.03.30实施。
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01.13发布, 2003.01.13实施。
5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03.04发布 , 1999.03.04实施。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现行有效 / 高检发释字[2017]1号 / 2017.07.26发布 / 2017.08.07实施
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现行有效 / 法研[2004]38号 / 2004.03.30发布 / 2004.03.30实施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贿罪有关指导判例
如果有关问题与涉案事实具有相似性,请依判例号查找具体指导判例原文以作参照。
【第 14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
——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定罪
——主要问题
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应如何定罪?
【第 15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
——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
——主要问题
本案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证据?
【第 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
——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 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 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主要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 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第 32号】余永恒受贿案
——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
——主要问题
1.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的同种犯罪事实,具体处刑应如何掌握?
2.追回全部赃款对量刑有何影响?
【第 38号】张德元受贿案
——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
——主要问题
对受贿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 46号】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主要问题
1.被告人林世元的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具有徇私舞弊情节?
2.被告人犯有数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如何适用数罪并罚从轻、减轻处罚?
3.宣告缓刑应具备那些条件?
4.玩忽职守行为跨越新旧刑法实施阶段应如何适用法律?
【第 64号】陈晓受贿案
—— 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主要问题
“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第 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
——主要问题
1.左佳、邓活超等被告人经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受贿还是个人受贿?
2.左佳、邓活超二被告人在 1997 年修订刑法实施之前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第 217号】 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主要问题
1.如何区分亲友间正当馈赠与受贿?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属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 218号】 姜杰受贿案
——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要问题
1.如何认定私藏弹药罪?
2.上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的礼金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第 257号】蒙某受贿案
——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要问题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应该如何认定?
2.税务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部分归单位、部分归个人,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3.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牵连犯如何定罪量刑?
【第 275号】胡启能贪污案
—— 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受贿行为的区分
——主要问题
1.被告人胡启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被告人胡启能在转卖进口化肥配额指标及进口实物化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购人公司巨额现金并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受贿还是贪污?
【第 313号】 杨代芳贪污、受贿案
——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
——主要问题
被告人杨代芳伙同他人,将所管理的部分国家建设专项资金 用于少数人购买住房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 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
——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主要问题
筹建中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的,能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 327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
——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主要问题
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 334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已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
——主要问题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本单位的名义向具有被其职权制约的相关单位索要财物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在索要人的 真实意图和被索要人的行为指向不相对应时,是认定为索贿还是贪污?
【第 335号】曹军受贿案
——对于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能否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问题
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能否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 340号】李葳受贿案
—— 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主要问题
1.经国家机关的党委研究决定任命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索贿?
3.对于索要住房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犯罪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第 357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
——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主要问题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384号】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主要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在实际并未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强要“合伙”相对方支付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第385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两罪并罚
——主要问题
本案被告人辛培凌通过行贿手段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挪用公款,其手段行为构成了行贿罪,目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是择一重处还是以挪用公款罪与行贿罪并罚?
【第399号】钱政德受贿案
——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主要问题
1.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
2.对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如何区分亲友间的正当馈赠与受贿?
【第407号】方俊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主要问题
1.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收取合理劳务报酬的界限?
【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
——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主要问题
1.以“感情投资”的方式多次给予被告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后被告人接受其具体请托为其谋利的,如何计算受贿数额?
2.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其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
——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
——主要问题
1.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应如何计算受贿的数额?
2.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低价购买商品房并且未验收,能否认定为受贿?
3.未出资,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能否认定为受贿?应如何计算受贿的数额?
【第584号】周小华受贿案
——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主要问题
1.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受贿?
2.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特定关系人获 得薪酬利益的是否构成受贿?
3.被告人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但检察机关掌握的 事实未被法院认定为犯罪,被告人主动交代其余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自首?
【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
——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
——主要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后,特定关系人直接接受请托事项并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以及下属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能否认定为共同受贿?
2.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共谋后,特定关系人和他人合作投资项目,以较少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该投资项目谋取利益,能否认定为共同受贿?
【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
——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要问题
如何判断村民小组长在何种情形下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
——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
——主要问题
被告人张留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607号】汪光斌受贿案
——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主要问题
1.公安机关已知晓网上逃犯李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并曾实施抓捕未果,一段时间后汪光斌检举李某某藏匿于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据此抓获李某某,汪光斌的行为是否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2.汪光斌在担任看守所副所长期间,获取的立功线索是否一律不能认定为立功?
【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
——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主要问题
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第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主要问题
1.本案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2.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 贿赂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693号】黄长斌受贿案
——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主要问题
周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
【第695号】王志勤贪污、受贿案
——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主要问题
1.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的余罪自首证据材料应如何进行审查?
2.对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审查认定
【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主要问题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但因他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第724号】朱永林受贿案
——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
——主要问题
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参与“合作”投资房产有部分出资行为但不承担投资风险,在项目获得利润后收 受投资本金和收益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2.以“合作投资”为名实际由他人出资构成受贿犯罪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第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
——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主要问题
1.本案犯罪性质是以贪污罪认定还是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认定?
2.本案犯罪数额是以隐匿的全部国有资产认定还是以行为人在改制后非国有公司所占股份比例认定?
3.本案犯罪形态是以既遂认定还是以未遂认定?
【第754号】陆某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要问题
1.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下级通过其上级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属于斡旋受贿行为?
2.被告人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与其所利用的其他国家人员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787号】袁珏行贿案
——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主要问题
1.被告人袁珏是否构成行贿罪?
2.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第805号】姚太文贪污 、 受贿案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
——主要问题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受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
【第806号】吕辉受贿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 “ 拉单 ” 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要问题
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网络管理员收受医药销售代表及供货单位人员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809号】杜战军徇私舞弊不征税款 、 受贿案
——如何把握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税收损失数额的认定?
——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税收损失数额的认定?
【第823号】渚明剑受贿案
——法院如何审查受贿案件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主要问题
受贿案件中,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及证人证言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
【第855号】杨孝理受贿、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案
——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主要问题
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884号】周龙苗等受贿案
——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 挂名 ” 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
——主要问题
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
【第885号】雷政富受贿案
——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 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主要问题
1.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2.利用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后自揽还款义务最终被免予归还的,是否属于受贿?
【第937号】陈凯旋受贿案
——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是否属于 “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的范围
——主要问题
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
【第959号】宋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如何认定国有控股企业中一般中层管理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国有控股企业中一般中层管理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第960号】高世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村民委员 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主要问题
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性?
【第974号】章国钧受贿案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975号】胡伟富受贿案
——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主要问题
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第1017号】周标受贿案
——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何种文书
——主要问题
1.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何种文书?
【第1018号】卫建峰受贿案
——如何认定公司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公司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第1019号】凌吉敏受贿案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主要问题
1.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
给请托人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租赁价格将房屋出租给请托人,是否属于变相收受贿赂?
【第1020号】刘凯受贿案
——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
——主要问题
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
【第1040号】尹某受贿案
——如何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
——主要问题
如何综合判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
【第1055号】王海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案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第1071号】陈强等贪污、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贪污数额
——主要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第三方公司套取单位公款,将其中部分公款用于支付原单国家工作人员成立第三方公司套取单位公款,将其中部分公款用于支付原单
【第1089号】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何认定,受贿既、未遂并存的如何处罚
——主要问题
1.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
2.受贿犯罪中,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3.如何认定受贿犯罪未遂?
4.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处罚?
【第1140号】郑祖文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
——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及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
——主要问题
1.如何处理以威胁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2.司法实践中对“重复供述”如何采信?
【第1143号】罗菲受贿案
——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是否成立受贿罪共犯
——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
【第1144号】孙昆明受贿案
——如何区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
——主要问题
如何区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
【第1145号】朱渭平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事后知情且未退还,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主要问题
1.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要求特定关系人退还而特定关系人未退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受贿故意?
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所送房产,后请托人又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的,是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第1146号】李明辉受贿案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二审在减轻犯受贿罪被告人主刑的同时,能否加重财产刑
——主要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二审法院在减轻被告人主刑的同时,能否加重财产刑?
【第1147号】吴六徕受贿案
——以欺骗方式让行贿人主动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
——主要问题
以欺骗方式主动让行贿人交付财物的,如何定性?
【第1148号】丁利康受贿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之定性
——主要问题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利用“拉统方”非法收受医药销售代表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149号】毋保良受贿案
——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索取、收受下属或者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较大的,能否视为承诺谋取利益
——主要问题
1.受贿后,部分赃款交存于国有单位,后大部分用于公务支出,能否认定为及时上交,不以受贿论处?
2.请托人无请托事项时,数次给予受贿人数额较少的财物,有明确请托事项时另行给予数额较大甚至巨大财物,受请托前收受的财物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
3.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是否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1150号】耿三有受贿案
——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导致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如何适用法律
——主要问题
1.二审期间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释出台,导致相关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如何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
2.对于被告人兼有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如何量刑?
【第1151号】沈海平受贿案
——如何把握辩方提交的证据证明标准和作相关证据审查以及出于受贿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主要问题
1.如何把握辩方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以及如何依照该标准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2.出于受贿的故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还部分钱款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第1165号】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
——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期间取得的供述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主要问题
非法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期间取得的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166号】王平受贿案
——对仅存部分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如何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审查判断讯问笔录的证据能
力,以及如何把握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
——主要问题
1.对仅存部分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如如何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审査判断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
2.如何把握疲劳讯问的认定标准?
整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罗春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