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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涉敲诈乌某某案辩护将重罪改变成轻罪

        此案原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敲诈既遂数额四十余万元,如被定此罪,被告人将获近十年的刑期,经辩护人不懈努力,提出此案定性应为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也是受害方,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辩护意见后,在没有退赔的情况下,被法院采纳,人民法院最终改变了检察院的起诉定性,最终轻判被告人两个有期徒刑。见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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