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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辩护,二审改判减少两年


          【案情介绍】

    白某某因喜欢小动物,便在宠物交易市场上购买了三只小猴,这三只小猴又繁殖了四只,后七只小猴总是在一起打架,后白某某决定出售四只,在网上找到买家,约定在地铁站交易,但买家没有来,却被森林公安抓获。后经鉴定这几只小猴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倭蜂猴。后白某某一审分别以收购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后白某某的家属在二审时找到本律师请求为白某某提供辩护服务。经审查本律师认为案件判决的确量刑过重,且定性上存在辩护空间,便接受了委托。

    【辩护思路和裁判结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刑事侦查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提出了白某某无主观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尤其收购珍贵涉危野生动物罪不构成,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收购应满足“为牟利而收购”或“为使用而收购”的法定条件,白某某购买和饲养小动物的行为并没有牟利的目的,购买活体动物也不同于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使用性能,所以不可能构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白某某仅构成出售,从而刑期由六年减为四年,白某某及其家属对辩护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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